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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材价格上涨,20多个省市明确:应当调整价差,补签协议!

发布时间:2018-05-25 08:31

早在2007、2008年,因人工、材料、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,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,就“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”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,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,进行价差调整。


2017年12月27日,华夏时报一篇关于“建材价格上涨”的报道迅速传遍“工程圈”,一时间议论纷纷,有同情有指责,更多的是期待。


@ 林R:合同是自己签的,降价赚、涨价亏!只是运气有点背,这波涨得狠了点……


@ 陈RW: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,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,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。


@ 吴YZ:取之于民,用之于民,这是社会的规律……


@ 青苓: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,政府理应解决问题!


在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)中,有如下规定:


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,由市场竞争形成。


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
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,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。


近日,吉林、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,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。


济南


2018年1月30日,济南市住建委印发《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济建标字〔2018〕2号),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,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。


1、按照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要求,不得采用无限风险、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。


2、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、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,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,并签订补充协议。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。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,波动幅度在±5%以内(含5%)的,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;波动幅度超出±5%的,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。


3、调整办法参照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13)附录“A.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”和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7-0201)通用合同条款“11.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”中“第2种方式: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”的有关规定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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